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主要涉及目前示范期内的31个城市,分别为:河北邯郸、邢台、张家口、沧州、定州、辛集;山西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山东淄博、济宁、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河南洛阳、安阳、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陕西西安、咸阳、铜川、渭南、宝鸡、杨凌示范区。
通知指出,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效运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清洁取暖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特困人群倾斜,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通知详情如下: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0〕7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补助资金试点城市名单及资金额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直辖市)抓紧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效运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清洁取暖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特困人群倾斜,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