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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5  浏览次数:162
核心提示:《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冯建学留言:我是吾悦华府的住户,我的房屋暂时没有装修,不打算入住,所以我于8月31日打电话到天津晟鑫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冯建学”留言:我是吾悦华府的住户,我的房屋暂时没有装修,不打算入住,所以我于8月31日打电话到天津晟鑫热力集团咸水沽营业厅,咨询报停暖气相关事项,被其工作人员告知:新房两年之内不能报停,必须缴全额采暖费。而后我在网上查找资料,根据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文件(2008)27号文件中,《天津市2007—2008年采zhi暖期供热计量试验dao收费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手册》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现行的供热政策,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就可以申请停热了,但应按照现行面积热费30%的标准每年收取停热基本费。我现投诉晟鑫热力无理拒绝用户报停要求。望领导处理。

津南区政府回复:您反映的条令条例中的内容为您网上自行查询的旧文件,晟鑫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已告知您该供热单位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新建房屋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9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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